加强新三板企业自然人股权变动所得税管理实证分析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加强新三板企业自然人股权变动所得税管理实证分析

时间:2019-09-23 07: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当时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时至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即"新三板".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10887家,协议转让企业9267家,做市转让企业1620家,申报及待挂牌企业963家,目前新三板总市值超3.5万亿元,挂牌公司总股本5251亿元。新三板资本市场发展如火如荼,同时也形成税收征管的边缘地带。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征管现状实务中,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变更多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流程,这是目前的边缘空白地带。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变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登记,无需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税务变更手续也就无法完成前置审核。比如:青岛Y公司是一家新三板企业,自2015年至2016年期间,自然人股权结构共发生了五次变化,见下示意图:

加强新三板企业自然人股权变动所得税管理实证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增资。2015年2月1日,Y公司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1400万元。新增加400万元中,由李某出资40万元、臧某出资35万元、荆某出资20万元、新疆某投资公司出资60万元、青岛某投资公司出资120万元、李某出资55万元、刘某出资20万元、何某出资40万元、宫某出资10万元。2015年2月12日,Y公司收到上述增资款。

  (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增资。2015年5月25日,Y公司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400万元增至人民币6500万元。原股东刘某某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其他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增加的5100万元股本资金,其中货币出资1660万元,其他股权投入3440万元。2015年6月15日止,Y公司收到上述增资款及股权变更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参见附件3所示。

  (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12日,Y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份共计65000000股,各股东以其在青岛某有限公司拥有的净资产份额认购公司股份,剩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次增资。2015 年 9 月 21 日该公司发行股份 400 万股,注册资本从 6500 万元增加至 6900 万元。2015 年 10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东全部认缴资本,共计 4800 万元。

  (五)"新三板"挂牌上市。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宣布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本次发行股票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取得资本公积4400万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2016 年 6 月 15 日,该公司以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股票取得的资本公积4400万中的4278万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按照每 10 股转增 6.2 股,共计转增 42780000 股,转增后注册资本从 6900 万元增加至 11178 万元。

  本案例的自然人股东变更,企业没有及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报告义务,受让方也未按规定对税款实施税款扣缴,税务管理处于空白状态。

  二、企业增资涉及股权变动纳税规定及争议实务中,税务干部对本案例企业增资环节中是否对原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认识不统一。争议焦点集中在:新股东注入的溢价款被所有股东"共享",这种情形下,原股东权益的实质获得了增加,是否在这个环节征税。

  (一)建议征税一方。一种意见为,企业增资,尤其是溢价增资,新股东注入的溢价款被所有股东"共享",这种情形下,原股东权益的实质获得了增加,应就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意见认为,新三板公司股权变化不属于"股票",不适用不征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