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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可转股权增加注册资本

时间:2019-08-30 17:3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该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据了解,公司债权转股权问题,一直是经济生活中企业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出现了资金困难,关于债权出资的社会呼声较高,不少企业提出债权出资的迫切需求。同时,长沙工商代办,中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要求,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为解决兼并重组的资金需求也面临债权出资的问题。《办法》的出台,对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化解经营资金困难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三情形可实行债转股

根据《办法》,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其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其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必须依法评估和验资

《办法》从四个方面对债权转股权风险防范作出规定,包括当事人承诺、依法评估和验资、依法处罚、信息公开。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公司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此外,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办法》规定了对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债权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办法》规定合同之债转为股权,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第一,债权种类很多,按产生原因分类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除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外,其他种类债权难以确定数额和公允价值。第二,为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上位法规定,同时尊重公司自治权利的行使,《办法》排除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种类的债权。第三,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可以将产生债的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由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应的,在履行债务前,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此只有当一方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后才能用于债权转股权。因此,《办法》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