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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性客观地看待新三板征税问题

时间:2019-09-23 07:1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这两天关于个人股东转让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资本圈和税务圈的争论格外的热闹,这个事情的起因是一些媒体报道了部分地区的地税机关对个人股东转让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核查。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税务机关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不是简单的数字计算而是一个政策性和实践性较高的技术活,税款的征收与缴纳及减免要依据一定的税收政策性和程序性的规定来落实操作。我也凑凑热闹,从一个税务咨询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角度来谈谈对新三板征税问题的看法。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主要矛盾焦点

目前各方对这个问题的主要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股转让免征政策执行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执行落实这项政策。

二、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的全国人大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基本规定来看,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有价证券”就属于征税范围内的财产,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改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挂牌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属于有价证券的范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有特殊的免税政策规定,否则一律应该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从前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基本规定来看,若是没有免税政策,则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长沙公司注册,以下称“国务院49号文”)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国务院的这个文件规定的意思就是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到的税收政策比照投资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来处理。

从税收专业角度来说,投资者层面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分红环节的股息性收益和转让环节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三个方面。对于分红环节的股息性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已经制发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大致意思就是个人投资者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性所得税按照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以持有时间长短来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即股息差别化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在转让股票环节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够适用上市公司的政策呢?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当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分为两个层面的,第一个层面是原始股股东转让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户的券商来履行扣缴义务,主要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文件;第二个层面是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比照上市公司的来执行,也仅仅是二市场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原始股股东是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并不是新三板的投资者都是“无税(个人所得税)”的。

(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直接比照上市公司的免税政策执行

国务院49号文中投资者税收政策比照上市公司处理的规定,目前仅是股息性所得比照上市公司的差别化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了具体的文件给予了明确落实操作细节,而对于转让的资本利得并没有制发的具体的落实文件。那么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没有制发具体的落实文件前,在一线执法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按照国务院49号文的规定来直接操作给予免税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