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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

时间:2019-09-19 21: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自然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

  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开具发票时使用的含有外文的用语,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涉及品牌、注册商标、产品规格),国际通用性(如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行业惯用性,则可以使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6、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