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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三流一致问题

时间:2019-09-14 16:2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从B公司购进一批煤炭,价税合计117万。按照B公司的指示,A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的债权方C公司,以抵偿B公司对C公司的等额债务。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价款100万、税额17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能否抵扣该进项税金?

  二、争议梳理

  上述案例涉及一个争议已久的增值税问题:“三流一致”是不是进项抵扣的必要条件?(注:“三流”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

  “肯定说”认为,三流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相应进项税金,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称192号文):“……(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肯定说”阵营中,针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的不同理解,又分为三派,一是主张收款方必须与发票开具方一致;二是主张付款方必须与发票载明的购买方一致;三是主张以上两者都一致。

  “否定说”认为,抵扣进项税金并不以“三流一致”为必要条件,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只要业务真实发生、自己实际负担了增值税额,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三、法理分析

  (一)如何理解“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如上文所述,“肯定说”中对192号文表述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有不同理解,甚至有学者建议将文件相关表述修改为“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认为,如果孤立地看“所支付款项的单位”这个词组,或许汉语真的是博大精深,可以理解为支付款项的单位,也可理解为收款单位。但结合上下文,语义上根本没有歧义呀。看原文表述,“……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与开票方或销售方一致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当然只能理解成收款方,付款方怎么可能与开票方或销售方一致呢?这并不是一个很难的阅读理解问题,相信普通语文水平的中国人都可以轻松hold,在此不再絮述。

  这个阅读理解问题也得到了税务总局的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如下:

  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案:“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如何识别“收款单位”?

  上文已述,从基本的阅读理解技能出发,“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只可能理解为收款单位。那如何识别收款单位,这可能会是一个问题。为了论述简便,我们以案例情形作分析。

  A公司按照B公司的指示,将货款支付给其债权方C公司。在这笔资金流动中,B公司是不是收款单位?

  当然,争议问题都会有两种或以上的不同理解,所以才产生争议。如果仅仅从字面理解,收款单位更应该是形式上的收款方C公司,而不是B公司。那么,在案例中,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了。

  但也可以从实质上来理解这笔业务的收款方为B公司。民法上有“指示交付”的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指示交付货款,其效力相当于向B公司支付,B公司是民法上的收款方。A公司做到了民法效力上的“三流一致”,从而可以抵扣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