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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征税有理为什么落下“骂声一片”?我们还应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支持才能拯救新三板?

时间:2019-09-23 07:1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这两天关于征收(追收?)自然人转让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和讨论热炸了朋友圈。一边是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只做不说、闷头行动,一边是三板资本圈义愤填膺、高调回击,最令人奇怪的是税务专业圈,本来应该蹭热度及时站出来表个态,但税收大咖们都只转不说!

风头火势中冒着被骂的风险,简单剖析以下问题:

征税的是什么所得?

征税有理吗?

有理为啥还被骂?

会哭的孩子有奶喝,新三板资本圈应如何“哭”?

为行文方便,先澄清一个概念: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到底算不算相当于金融商品的股票,抑或只是一般的企业股权,尚无明确官方定论,对此问题我们不深入探讨,为指代方便(不代表着正确),对此名词,下文统一以“新三板企业股票”代之。

一、征税的是什么所得?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大体包括两种情形:转让限售股,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简化起见,两种情形的具体内涵不详细展开。

对于这两种情形,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大致是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转让收入扣减初始投资成本后的转让所得,税率是20%,但特定情况下实际税负是17%(即难以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视同初始投资成本为转让收入的15%);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应的,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也存在相当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新三板企业“限售股”(由于税收文件中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限售股”并无明确,此处仅仅是权宜性地暂称之为“新三板限售股”)转让所得、新三板企业股票二级市场买卖所得。

近日网络上所展示的若干追讨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个税的案例的税局文件(图片)中,并未清晰显示是针对新三板企业限售股,还是新三板企业股票二级市场买卖所得。不过从新三板市场的现实情况(投资门槛500万,新三板企业股票增值有限、转让不易),估计目前能实际征到税的主要还是新三板企业限售股。

二、征税有理吗?

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的政策简单概括如下:

(1)现行政策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尚无明确规定

(2)在没有免征的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一般规定,即自然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第六条中:“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上所述,由于目前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原则上”比照之,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也应区分两种情况:转让限售股和二级市场买卖所得,前者征税,后者免税。

国务院的《决定》是否能作为征免税的文件依据?

从一般的税收法规政策的创设和执行实操来看,在有了国务院的《决定》后,往往都需要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专门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才能据以执行,也就才能在实践中生效,但这也不是绝对,实操中也曾碰到过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的文件来征税的情形(如,对于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的分红是否仍免征个税的问题)。

为什么国务院2013年就出台了《决定》,5年了,财政和税务部门仍然没有出台配套的税收文件?这是个好问题,也是个敏感问题。确切的具体愿意不得而知,或许是因为懒政,或许是有别的考虑。

(4)纳税地点、代扣代缴义务等征管问题的不明确,是造成实操中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未征税的重要原因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2月7日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67号公告”),受让方附有代扣代缴义务,标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则拥有管辖权。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并在证券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入库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此处的主管税务机关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入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