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2019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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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发布2019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时间:2019-08-29 22: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新三板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新三板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企业年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出险后,保险公司赔偿50万,企业赔偿30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雇主责任险赔偿款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可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是否可以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1号)规定:“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就其中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中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其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