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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发布12366热点集(2019年8月)

发布日期:2019-08-29 浏览次数: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项目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您好,纳税人现享受财税〔2019〕21号税收优惠无需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开具?

  答:(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我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我要办—自然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缴税及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进行房屋租赁申报及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应预缴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请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设有: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类编码,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纳税人可选择该编码开具发票。注意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收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何“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显示为000000?

  答:销方银行账号是填写完税凭证号的,如免税则显示为0。

  7、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无法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请问有哪些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供选择?

  答: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电子签章制作等基础服务。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官网首页-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7月9日发布)附件。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判断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一)按月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

  (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

  9、夫妻房产加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