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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交易所ABS优先级收益不应再缴纳增值税?

时间:2019-09-07 19: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虽然资管增值税新规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将近一年了,但是鉴于资管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界定,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金融机构都还存在盲区,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建立一个更加清晰的规则进行判断。

  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管增值税问题目前就属于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有很多问题在法律、会计和税收上都存在差异。本文只是探讨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针对交易所ABS的优先级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就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不缴纳增值税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即对于资管产品分配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就是看该产品是否“保本”。而保本和非保本的判断,就是看合同本身。鉴于交易所发行的ABS优先级合同中没有任何保本的字眼,且披露了相关的风险,因此,ABS优先级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缴纳增值税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ABS的优先级产品都是归类于债券进行管理。交易所都将他们归类为债券了,且这些债券都是企业发行的,则ABS优先级取得的收益就是债券利息收入,那就应该缴纳增值税。

  看了以上观点,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究竟哪种观点才是正确的呢,大家可能都比较困惑。原因的关键在于,我们对于140号文“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判断缺乏一个明确的指导原则。如果大家就是抠字眼,说判断“保本”和“非保本”就是看合同字面表述,说实话税企双方都心虚。但如果你不抠字眼,又如何界定“保本”和“非保本”呢?我们看到,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中对于“保本”的界定有一句话,就是保本并非指你一定要有还本的能力,而是指你有需要还本的义务。这个怎么理解。说白了,什么叫还本的能力,什么叫还本的义务,实质就是你要界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贷。因为投资是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那肯定就没有还本的义务。但是借贷关系,那你是需要归还本金的。因此,实际上“保本”、“非保本”的界定还是回到问题的本质就是你要界定双方是投资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这个说起来容易,但目前金融创新越来越复杂,有些金融产品同时具有债、股性质,有些一段时间是债、另一段时间是股,甚至有些金融产品不触发某些条件股性更强,触发某些条件后债性更强等等,大家判断比较难。但不管怎样,你要解决“保本”、“非保本”问题,还是回到要界定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上,这个大原则是跑不掉的。

  第二个层面就是资管交易结构的嵌入又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资管涉及通道交易结构,有些借贷法律关系是通过资管通道进行的。因此,在资管增值税中,我们又要避免在通道层面出现重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因此,财税〔2016〕140号文对于“非保本”仅按合同本身字面意义判断就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不穿透合同到底层,而是仅在合同层面判断“保本”、“非保本”,可以避免资管嵌套结构下的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基于如上两大原则,我们得到的分析方法是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要结合底层资产的法律关系和资管嵌套的交易结构来分析,而不是完全死抠合同字眼。最终实现的目的是既不能出现避税,也不要出现重复征税行为。那在这个大原则下,我们再分析为什么交易所ABS优先级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三种交易结构。

  结构一:通过各类债券市场直接发行债券

为什么交易所ABS优先级收益不应再缴纳增值税?

  融资人通过债券市场直接发行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投资人购买融资人的债券。这种交易结构非常简单,大家肯定知道,投资人购买债券,融资人定期将利息通过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给投资人。此时,大家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就是投资人投资债券,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结构二:通过其他市场发行其他债权投资计划

为什么交易所ABS优先级收益不应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