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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2019年发放年终奖的个税臆想计算法陷阱

时间:2019-09-07 19: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不断有财务人员询问,网传“紧急提醒!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及“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的策划是否靠谱?

  那就先来看看这个“策划”是如何提议的吧:

  同样是24000元的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的情况下),今年10-12月份发放和明年发放缴纳的个税差距太大了!

  情况一:若是今年10-12月份发放

  将年终奖的计税所得除以12个月,得到分月均值后,以这个计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税=24000*3%-0=720元

  情况二:若是2019年发放

  个税=24000*20%-1410=3390元

  相差2660元。

  按照这个“策划”所写,若是2019年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24000元,当月就要缴个税3390元,其计算方式:24000*20%-1410=3390元。然后拿按照这个计税方式计算出来的税款,去比较,得出多缴2670元(策划中的2660元应为2670之笔误,就不去纠缠了)。可见,这个“策划”的计算结果所表达的意思很明显,就是要大家将2018年度的年终奖在2018年发放。

  初看,这样比较得出的结论貌似很正确。但,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2019年发放奖金24000元,当月就要缴个税3390元,这样计算正确吗?其计算公式24000*20%-1410=3390元,又是从哪里学来的?

  其实,一看就能猜到,这是自作聪明的把2018年四季度也就是新旧税法过渡期的月税率表(下图)去用于2019年的计税,也就有了上面的2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以及速扣数1410元。

小心2019年发放年终奖的个税臆想计算法陷阱

  首先,上面这个月税率表,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的税率表。该税率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发布这个月税率表的文件标题《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就表述得很清楚了啊,这只是2018年第四季度(也就是过渡期)适用的税率(表)。没人要你拿去用于计算2019年的个税哦,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说过2019年每月是按这个税率表计税。

  如前所述,修订后从2019年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所附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是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去乘以适用的年税率,也就是,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综合所得,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使在年度中间出现某项所得暂时多预缴了税款,到次年汇算清缴也是多退少补,多缴的税款可以退税。

  其次,“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及“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这些所谓的“策划”,本身就是一句无用的废话、甚至是害人的提议。

  因为,提出“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继而要大家“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无非就是想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办法”,但真的可行吗?

  国税发[2005]9号文件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

  一、如果某单位是次年发放上年的年终奖(如2018年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其在2018年发放2017年年终奖时就已经使用过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办法”,按策划提出的,在2018年底又发2018年当年的年终奖,那么,很明显就不能再次使用该办法了。

  如果真的按策划所说,把按惯例应在2019年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提早在2018年11月、12月份发了,就得将第二次所发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合并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税,计算出的税款绝对不是上述策划中“情况一”那样的结果(发24000元奖金缴720元个税),按这种策划,长沙工商税务,员工不但不能少缴税款,反而还将无谓地多缴很多税款。

  二、如果某单位一直是当年底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如2017年底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2018年至今还没有使用过该办法,那么,不用任何人说,该单位在2018年底按惯例发放年终奖时,自然会使用该办法。难道人家以往每年都知道使用该办法,到2018年就不知道了?因此,这只是正常发放年终奖和使用相关税收政策,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提前发放奖金以及划算不划算的问题。

  再次,众所周知,居民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从2019年起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且是与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年税率,方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本不可能出现“策划”中描写的那样,将四项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减除任何费用和各项扣除就直接去乘以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