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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丢失发票作废处理的建议

时间:2019-09-07 19:0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发票的基本种类通常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专用发票)。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中,丢失发票管理主要是针对遗失、被盗、毁损的纸质发票。对丢失发票的处理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仅对纸质发票作废处理环节予以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现行丢失发票作废处理的基本规则

  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属于发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的发票,根据目前的发票管理办法,在发生丢失时均需登报声明作废。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该文在新机构改革中进行修改之后重新发布,现行有效。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明确了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和办理时间三个关键要素。

  对于发票丢失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信息化的强大技术支撑下,是否仍然需要登报声明作废有一定争议,诸多人认为已无必要,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困惑。普通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争议比较少,居于现行有效的规定,基本没有异议,但对于专用发票是否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存在一些异议,主要原因两个: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明确取消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有人就认为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取消了,其实不是,仅仅是明确取消了统一刊登的规定。现在发票丢失可以在具有统一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即可,一般在当地的地(市)级报刊刊登就可以了。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联次之后有条件允许继续抵扣,于是有人认为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实质是对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联次的情形时,对其后续抵扣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没有对于丢失的尚未开具和已经开具的纸质联次免予登报声明作废的义务,更没有明确对其行为免予处罚。

  自然,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既然是作废发票,怎么可以继续允许使用呢?笔者认为其逻辑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于丢失的未开具的发票联次不允许继续使用(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捡得或者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丢失之后,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不得据以使用,同时,长沙工商代办,对于开具方仍应依据存根联或者其他联次载明的金额入账,计算销售收入(或者收购金额),对于专用发票则受票方可以根据其他联次或者有效证明(依据)据以入账,按照规定据以抵扣。从现行发票开具的规定来看,除符合条件的情形(如当期发现开具错误且全部联次齐全等)外,是没有可以重新开具的规定,已经开具的也应当予以计算销售(或收购)金额。从这个逻辑看,丢失发票声明作废的应是丢失的纸质联次,并不是全部联次,也就是说对于丢失的发票联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取得了这些丢失的发票联次,均以已经作废处理,不得据以使用;对于发票出具方已经开具的,应当入账,在作废发票情形中并没有罗列丢失情形,重复开具发票的基本依据不足。

  对于丢失的专用发票的入账凭证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允许据以抵扣的凭证为依据。普通发票丢失之后的入账凭证处理问题目前在税收政策上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这一规定明确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根据笔者了解,个别地方允许重新开具,新机构运行之后是否依然有效并不十分明确。

  二、丢失发票作废处理的优化建议

  1.建议明确对于丢失发票仅对丢失的纸质联次给予作废,未丢失的联次依然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已经作废的纸质发票联次不得使用。这样可以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增值税抵扣处理相衔接。同时,丢失发票联次之后不得重新开具发票,以其他方式解决财务和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可以进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