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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对内控与风险管理的颠覆性影响

时间:2019-09-15 04:4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期,两则案例引人耳目,一则是资产管理机构因在销售及分销投资产品方面的内部系统和监控缺失,遭监管部门谴责并罚款;一则是,代销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法院判令代销机构赔偿投资人全部损失。

  这两则案例预示着,内控管理不善带来的各类风险,可能要集中出现。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实施后,内控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已经到了不得不高度重视的程度。

  一、资管新规的规定

  (一)内部管理要求

  资管新规第七条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按以上规定,以下两点已经成为新规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2.管理人应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培训、考核、问责制度。

  以往,以上两点,是相对软性的,容易被忽视。新规颁布后,这种态势将被逐渐转变。

  (二)法定职责

  资管新规第八条明确: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十一项法定职责,这十一项职责是: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定职责是强制性义务,违反法定职责,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责任,长沙工商税务,也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责任承担

  资管新规第八条明确,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同时,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此,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以下三类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均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1.法定义务。其中法定职责,既是职权,又是义务。

  2.约定义务。该项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

  3.违反行业通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其中,中基协的自律要求,很可能演变为此类基于勤勉尽责而延伸的通行义务。

  二、资管新规明确,甚至重塑了管理人的风险和责任体系

  (一)公司治理和制度建设不再是“摆设”

  资管新规明确要求,管理人应当审慎经营,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于此,制度合理健全成为法定义务。

  如违反此项义务,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损失与内部管理缺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法定职责逐渐清晰,违法法定职责的责任体系也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