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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规对医药企业税务管理的六大影响

时间:2019-09-14 11:1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引言: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操作性。《办法》再次强调了发票是企业最重要而非唯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本文将就《办法》对医药企业税务管理响进行分析。

  一、药企税前扣除需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上述《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性”原则对于医药企业企业意义重大,原因主要是:目前医药行业存在普遍性的税前扣除风险,例如医药企业在餐费、会议费相关扣除凭证上主要是“真实性”有问题;在向农户采购药材等原料中也有扣除凭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问题。如果医药企业无法遵循“三性”原则并且在扣除凭证上被税务机关查处的话,除了相关的成本无法得到抵扣,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在“三性”原则之中,真实性是基础,没有了真实性交易也没有了任何经济实质,也不可能进行税前扣除。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方面,要注意真实性在支出方面强调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否则原则上不予税前扣除。

  针对新规的“三性”原则,医药企业有必要加强生产经营全流程证据链的管理,通常情况下,除了发票之外要按照业务流程收集相关凭证,主要包括:1、销售合同或协议文本、谈判记录、意见书、备忘录等;2、随行单、运输单证、运输合同、库存记录、出库单;3、发货单、销售清单;4、签收单、收货单;5、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单、对账单等。

  在扣除凭证的合法性方面,需重点从凭证的形式和来源两个方面重点把握。在关联性方面,要有上述的一系列凭证进行互相的印证,从而能够证明货流、资金流、运输流等方面没有问题,要达到某一单项支出需与其经济活动常规匹配印证。

  二、凭“票”仅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药企要强化扣除凭证管理

  虽然《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扣除,必须要取得税前扣除凭据,长沙工商代办,但是这只是扣除的必要条件。因为,如仅仅有“票”也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所以,《办法》公告实际上是强化而非弱化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管理,医药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比如,医药企业发生的会议费支出,目前在稽查实践中要求企业会议费的扣除不能仅仅有会议费发票,还必须要有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内容、会议议程、参会的人员资料以及会议照片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发生的资料才能税前扣除。如涉及购进实物资产的,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情况的,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以上的税收征管实践也得到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肯定。

  因此,根据《办法》公告确立的大原则,各地税务机关会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管理,在凭“票”以外,企业需要提供哪些佐证资料以证明支出发生的真实性,但后期在各地的征管创新实践中会被逐步细化,医药企业要做好充分准备,对于各项业务所涉及的税前扣除凭证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药企获取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需掌握正确姿势

  《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