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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涉税舆情看合同的税法意义

时间:2019-09-15 04:3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时下最热门的娱乐事件——“冰元事件”(崔永元怼范冰冰)已经上升为法律事件,而促成这一重大转化的,并不是某电影制作团队再一次侮辱了知名主持人,也不是明星的天价报酬和工作过程的奢华待遇再一次刷新了吃瓜群众的认知极限,长沙公司注册,而是有可能关涉人的财产和自由的“阴阳合同”。这一切,当然是因为税。

  有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的存在相当于坐实了偷漏税。这种观点对吗?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怎样与强制性的税法建立起法律联系的呢?合同有哪些税法意义?或然存在的阴阳合同,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到底有哪些影响?

  一、流转税层面

  “冰元事件”涉及广播影视服务。在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财税〔2016〕36号附件1),唯一能和“合同”挂上钩的条款是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简单归纳:在发生了应税行为的情况下,并且在销售方未实际收到销售款项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到“冰元事件”,判断或然存在的“阴阳合同”到底有什么税法意义,我们需要分几步来判断:

  一、阴阳合同是否存在。不存在等于一切白说。另外,要准确判断什么是阴阳合同。两份相关的合同,也并不必然是“阴阳合同”。如果一份合同约定:另一份合同只用于行政备案、应付监管等需要,并不需要实际履行,那么这两份合同是阴阳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并不明确否认另一份合同的效力,那么,它可能只是对在先合同的变更或补充。相冲突的地方,即为变更;不冲突的地方,即为补充。两份合同都有效。

  具体到本事件,崔说,范的报酬一共是一加五,一共六千万。如果这一切属实,那么,这两个合同的关系并不是阴阳合同,而是补充合同。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除涉外的一些劳务合同等特殊情形之外,纳税人并没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备所签订的合同,只是留存备查,或者没有合同也不违反税法。

  二、合同约定的应税行为是否发生。约定的应税行为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合同只有证明双方合意、约束双方履行民事行为的民法意义,而不具备任何税法意义;

  三、在合同存在、应税行为发生的情况下,销售方有没有收到销售款项。收到销售款项,就按收到款项的时间和数额确认纳税义务,合同也就没有什么税法意义了。

  综上,或然存在的阴阳合同,只是提示合同主体可能存在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纳税申报的情形,仅限于可能。合同签订之后,可能被撤销、变更,也可能被实际履行。只有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才有可能在部分情况下成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法要素。

  二、所得税层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判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另有规定”为例外。

  而合同的企业所得税意义即体现在“另有规定”之中。如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其中跨年的租金收入,纳税人仍然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来确认企业所得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在收入的确认时点上大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只是在向其他个人(自然人)支付、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适用收付实现制,按实际支付时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也没有什么税法意义了。

  三、应税销售额判定及发票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