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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遵循“三性原则”及案例分析

时间:2019-09-08 08:0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了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原则,如何理解这三性原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合法扣除的问题,也是企业发票控税的基本原则。

  1、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根据此政策规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的内涵理解如下。

  2、“真实性原则”的内涵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首先是“经济业务真实”的理解。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就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践中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

  (1)合同、协议

  (2)公司内部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制度;

  (3)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

  (4)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验货确认单;

  (5)建筑企业项目部农民工出勤考勤表、工程计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和决算单;

  (6)书面的咨询报告;

  有些支出虽然发生,但是不是真实性的支出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以下不具备真实性的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不少企业从第三方给税点购买发票入账;

  (2)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给予供应商税点要求供应商多开金额部分的发票;

  (3)建筑企业项目部虚列农民工人数造的工资表入账;

  (4)企业利用培训公司、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虚签合同开具发票入账;

  其次,“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的理解。

  “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的意思,长沙工商代办,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和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两层意思。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必须是实际支出。因此,如果经济业务真实,但实际没有发生支出的成本,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下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支出是不准税前扣除:

  (1)企业预提职工工资入账在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没有支付的不准汇缴年度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实际发生税金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没有实际缴纳只是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费经费和五险一金没有发生支付不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