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六大税种规定的不同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视同销售”六大税种规定的不同

时间:2019-09-08 06:2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也引入了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概念。这不禁让大家想起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同样是视同销售,各税种规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关键点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人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论:个人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判定的标准是财产转让,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强调是否取得有偿转让收入。

  二、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一: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货物,强调的一是财产转让,所有权发生转移,二是发生了增值;三是没有发生增值,但征税机关或纳税主体发生了变化(且一般不属于终端消费)。但是,同样不强调是否取得有偿转让收入。

  比如:1、将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或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有权并未转移,即使有隐藏的增值,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待以后终端产品销售一并纳税即可。

  2、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若是视同买断,那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当视同销售,移送时开票纳税;若是收取手续费代销,在受托方将货物卖出,收到代销清单时表明所有权转移,此时视同先销售给受托方,受托方视同购进后出售。并不是在未确定所有权转移前就要视同销售。

  3、在境内不同县(市)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转移货物用于销售。总分机构之间异地转移且用于销售的,虽然移送时没有对外转移所有权,也没有发生增值,但是征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视同销售各自纳税,保证税源,以后分机构销售后产生增值再纳税并可抵扣进项。如果异地移送不是用于销售,而是自用等,所有权不会转移,也不会产生增值,不需要视同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资产交换、抵债、分配、投资、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理论上讲都发生了增值,按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即使没有取得实际的资金流入,也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资产交换、抵债、分配、投资、无偿赠送,所有权已经转移,而且一般都要作价评估,原则上都会产生增值,按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也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6、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虽然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一般不会产生增值,长沙工商代办,不需要视同销售,直接将进项税额转出,也不会造成大的税源流失。

  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均为不含增值税的平均销售价格。若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受托方同类价格的,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结论二:增值税中的视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仅指无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包括自然人。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投资、抵债、分配、交换属于有偿转让,直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规定按视同销售。外购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一般没有增值,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进项也不得抵扣(注意:共用的可以抵扣);自建的不动产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一般会增值,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