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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比较分析

时间:2019-09-08 08:1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海关估价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五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海关如何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至二十条是对海关确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及何为符合规定的完税价格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八条是针对如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总署令﹝2013﹞213号,海关规章,2013年12月25日发布,2014年2月1日生效)

  该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是目前海关进行估价的主要依据。

  2、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兜底条款)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年01月01日实施)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对转让定价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不限于何为关联关系,如何确定转让价格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