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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及新规操作

时间:2019-12-10 20: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在以往若干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资格认定、免税申报、免税核销、视同内销及补税处理五方面进行了规范,为税收管理人员加强征管、指导小规模纳税人业务操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

  一、政策出台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小规模纳税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进出口贸易当中,且逐年递增的趋势十分明显。为了满足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多渠道、多口径方式发展的需求,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

  新《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多年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难以管理、申报免税与核销征免税不衔接的问题。其意义在于:一是将以往的零、散政策条文归并统一,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加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二是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免税衔接,达到信息征退双方共享。三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渠道复杂,销售环节不便利的特点,将其纳入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范畴,运用各类电子数据(如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比对审核,便于监控管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新规操作
  新《办法》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何类型企业、采用何种贸易形式,出口货物均按免税办理。如小规模纳税人是代理出口的,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具体的免税申报与核销操作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
  新《办法》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资格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相关规定,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的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手续。

  二是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认定。

  上述两种情况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手续后,其出口的货物方可按新《办法》规定程序申报免税等事项。此外,新《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变更或注销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如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另外,小规模纳税人还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电子申报数据。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完税申报及核销的基础环节,也是实现免税申报及核销的前提条件。

  (二)增值税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的次月纳税征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审批按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即先由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将审批后的相关表格转交出口退税部门。此条新规改变了过去由退税部门审批后再凭此表在当期的征期内到征收部门申报免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