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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政策实现三大减除

时间:2019-12-10 20:3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编排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44号)过程中反映的总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总是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635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半年以来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明确了填报口径,特别允许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预缴时,对会计利润总额进行三项减除,此项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个明确的利好。

  一、将申报表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国税函635号将国税函44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原使用利润总额的设计出发点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实现预缴申报的方便快捷。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的是“实际利润额”,为使口径一致,此次国税函635号文明确使用上位法的标准术语,规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在计算上虽然还是主要依靠会计核算数据,但是对“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项内容做了必要的扣除,对于有相应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所得税预缴所带来的资金占用。

  不过,国税函635号没有对国税函44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修改,因此,对于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申报时仍应以收入总额,即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为基础计算预缴申报额。在实际工作中,所得税基数的计算一直存在争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在这里,计算所得税的基数是“应税收入”,与国税函44号规定的预缴基数“收入总额”不一致。在实际招待时,有的税务机关认为预缴申报应填写全部会计核算的“收入总额”,待汇算清缴时再统一考虑会计收入总额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国税函44号文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必须依据会计制度核算,加之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往往不健全,因此应当依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应税收入额为基数来计算所得税预缴金额。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国税函44号文确实未强调收入总额为会计收入,并且发文时间比国税发30号靠前,而且在税务实践中国税发比国税函文件更具效力,因此应税收入应为自收入总额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也就是说,纳税人按照B表申报也可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个人理解,在实际执行时,纳税人需要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必要沟通后再填报。

  二、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税函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没有在预缴纳税申报表中设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目,结合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可以推断,国税函44号不允许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等到年终汇算清缴期间才可以统一确定弥补。这样做虽然与会计报表设置的“利润总额”项目相适应,但是对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纳税人来说就增加了资金占用。国税函635号对此做出调整,使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应注意汇算清缴的时间安排。因此假定某企业经税务相关核准实行季度预缴申报,2009年度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期间,如果已完成2008年度汇算清缴,则可顺利在2009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期间弥补2008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的纳税亏损。如2009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期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难以实现长沙公司注册,因此企业在进行2009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定要合理对接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安排,否则弥补亏损还是暂时无法实现。

  三、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自实际利润额扣除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有的并入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有的作为负债项目管理。此次修订,允许将已经计利润总额的该部分不征税收入各除,对纳税人非常有利。当然将有关不征税收入纳入负债管理的纳税人应当注意,如果该部分收入并未纳入会计利润总额则不得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