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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重点问题解析

时间:2019-09-21 13:1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又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2018年6号公告”),对《办法》中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现将两个文件相结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重点问题解析如下,希望能大家的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帮助。

 

  一、《办法》所称“经营期”问题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一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案例一】甲超市2017年1月开业,2017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15万元;2017年2月-6月未取得销售收入;2017年7月-12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2018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12万元。

 

  【解析

 

  1.年应税销售额中的“年”不是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而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不论跨年与否,只要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内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累计收入超过登记标准,就需要按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案例中2017年1-12月应税销售额为75万元,未超过登记标准。但是2017年2月-2018年1月应税销售额为87万元,超过了登记标准,应于2018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2017年2月-6月虽然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仍然属于经营期。

 

  二、《办法》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问题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二】乙超市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2017年2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7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3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解析】年应税销售额=70+30=100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案例三】丙超市2017年1月开业,2017年1月-12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82万元(其中:2017年7月偶然发生转让不动产收入4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丙超市2017年7月偶然发生转让不动产收入40万元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则年应税销售额为42万元,未超过登记标准,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案例四】丁超市2018年1月开业,2018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15万元;2018年2月-2018年12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2019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2019年1月纳税评估调整2018年12月应税销售额35万元。

 

  【解析】纳税评估调整额为2018年12月应税销售额35万元,如果丁超市2018年12月按规定申报,则2018年1月-2018年12月应税销售额应为15+50+35=100万元,超过了登记标准。但是由于丁超市没有按规定申报,则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评估调整额35万元计入了查补税款申报当月(2019年1月)销售额中,则2018年2月-2019年1月应税销售额合计为50+10+35=95万元,超过了登记标准,应于2019年1月所属申报期结束后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提醒: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是从税款所属期申报期结束开始计算,也就是从2018年12月税款申报期结束开始计算。

 

  三、《办法》所称“其他个人”问题

 

  《办法》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三条:《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