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不影响个人所得税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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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不影响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9-12-10 20:2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财政部网站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就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细节进行了明确。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财企[2009]242号只是对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明确,对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计算方法)并没有实质影响

  财企[2009]242号首先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上述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是对准则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针对有媒体认为财企[2009]242号将各类补贴纳入工资核算,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专家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规定明确,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并不因为财务核算的新规定而变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往往认为只有以工资或奖金形式发放的收入应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补贴是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税的,但从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重点看,企业(尤其是通信、邮电、能源类等国有企业)常见的各类补贴,特别是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外,专家还表示,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也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至于哪些费用是属于福利费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