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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除了发票还有哪些?

时间:2019-09-26 17: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编者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是唯一凭证。实务中,税务机关、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

一、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对可税前扣除事项的描述为“有关的”、“合理的”,对于允许税前列支的事项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但对扣除事项的形式要件没有具体说明,这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争论不一的源头所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规定也仅对收入与支出的相关性进行了说明,并未对扣除凭证的形式明确说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也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此处仅称凭证要“合法”、“有效”,也并未对凭证的形式做出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长沙工商税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收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发票并不是税前扣除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款项支付对象不同,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也不一样。

二、无需取得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福利费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工资单、代扣代缴个税证明等

(2)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