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0个问题(含抵扣方式、丢失专票等)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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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0个问题(含抵扣方式、丢失专票等)

时间:2019-09-26 15:0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问1: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问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所属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问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目前,北京对除纳税信用D级和特定企业外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最后确认。

问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日还是360日?

答:根据最新公布的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天内认证抵扣。

问5: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入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