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重要修订事项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重要修订事项

时间:2019-09-26 15: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在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订前的简称原《条例》)全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事项归纳浅析如下。

 

第一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及历次修订回顾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首先是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2008年11月作过一次大的修订(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据国务院第666号令于2016年2月6日将第十三条关于申办一般纳税人需“认定”修改为“登记”。本次根据国务院第691号令再次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二部分  本次修订涉及内容比较简单的有以下这些

 

(一)征税对象(应税行为)的扩大。将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大应税行为正式增列新《条例》,体现了依法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的宗旨。

 

修改后的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并由此带来一个常用专业词组的修改:新《条例》将原《条例》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统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五类应税行为统称为“应税销售行为”。以后,都要习惯“销售劳务、销售服务”这种表述了。此外,新《条例》还对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

 

(二)正式确定了营改增税率及简并税率问题。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6%(另有规定除外)这个营改增新设的税率增列新《条例》;同时将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列新《条例》,与销售货物、劳务或者进口货物同适用17%的基本税率(另有规定除外);将营改增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列新《条例》,并将销售、进口农产品、食用盐,图书、音像制品,饲料、化肥等适用的低税率由13%降低至11%予以明确,相应将农产品扣除率由13%调整为11%(原均系由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明确营改增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与原出口货物同时适用零税率,同时对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退(免)税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三)将营改增后允许抵扣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增列新《条例》,从而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完善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四)删除了原《条例》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即时都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达到标准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先后试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将分行业扩大、逐步推进。

 

(五)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式予以更名。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报告外出经营事项”,从而将已实施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确认。

 

(六)对销售额的表述进行了文字修改。新《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删除了原《条例》此项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表述中的“向购买方”几个字,这是否意味着销售额价款来源范围的扩大?笔者并不以为然。还是静待修订后的细则或相关文件明确吧。

 

第三部分  本次修改项目可能引起误读的主要有以下三大项

 

一是对新《条例》征收率规定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