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17 06:5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解读如下:

  第一部分:增值税税率调整

  一、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

  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的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三、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开具问题

  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5月1日零点以后,税率栏会自动出现16%、10%的新税率,如果没有升级至最新版本将无法开具新税率的发票。同时,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如果纳税人发生前述需要开具老税率发票的业务,需要手工选择税率。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问题

  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两张增值税附表的个别栏次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栏次。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也就是说,在所属期2018年5月份之后的报表中,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和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五、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具体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