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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预缴增值税

时间:2019-09-17 06:3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本来对于建筑服务预收款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已经比较长了,认为没有啥问题,结果近日遇到好几个群里有人提出问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的提问,所以一叶税舟感到还是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再整理一下。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情况下,诸多人会很轻松地回答需要,理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里就是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按照收到预收款为界定参考物了,改变了原来的规则,收到预收款不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了简单说事,以下对于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简称“收到预收款”。

  二、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有了分歧,对于跨地区的建筑服务需要预缴,貌似多数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对于没有跨地区的,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需要预缴,一种认为不需要。笔者一叶税舟对几个文件综合分析后认为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处理:

  (一)首先要看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现有政策没有对其进行预缴的规定。有人会不服这一判断,那么税舟就告诉你,这是营改增后对建筑服务预缴规定作专门发文的第一税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就已经明确了的。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注,长沙工商税务,后面会说到,区域范围已经改变】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建筑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既然不适用,自然就不需要预缴。

  (二)除其他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收到预收款都需要预缴。为了避免文字重复,对于规定的内容在下一个问题中一并进行描述,这里讲个笔者一叶税舟理解的道理。建筑业与房地产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前期投入大,后期工期长,如果按照其他增值税纳税人一样进行增值税缴纳处理,可能带来两个难题:一是增值税入库不均匀,对财政资金可能带来影响。二是后期应纳税额集中体现,可能形成欠税,税收流失风险增大。

  因此,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存在增值税预缴问题,直接到服务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当场缴纳税款;除此之外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均需预缴增值税。

  为了在说明问题时简单一点,以下均专指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形。

  三、收到预收款后在哪儿预缴?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分两种情况来说,即异地建筑项目和当地建筑项目。

  (一)异地建筑项目

  这里又要分情况:

  1.对于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内的跨县(市、区)业务

  基本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这一规定,就是明确在同一地级行政区(一般是指现行行政区域划分概念上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范围内开展的建筑服务,即使跨县(市、区)的,也不实行预收款异地预缴增值税,进一步将就是对于预收款的增值税处理与发生在当地的建筑服务项目一样。

  2.对于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异地建筑业务

  特殊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目前,我国的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对于这9个区域内的异地跨地级行政区域是否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可以看当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