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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煤炭采掘企业巷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时间:2019-09-26 12: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规定: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营改增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由此可见,除了用于以上项目之外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附属设备及配套实施,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购进巷道附属设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购进与巷道附属设备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开拓巷道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抵扣,区分适用:用于新建开拓巷道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长沙公司注销,用于新建开拓巷道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扩建、修缮、装饰的,扩建、修缮、装饰支出超过开拓巷道原值50%的,分2年抵扣,未超过超过开拓巷道原值50%的,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