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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时间:2019-09-25 08:1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在以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当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法务处理

 

  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建筑企业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

 

  第一,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第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二、农民工成本的务处理

 

  1、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农民工”为建筑公司员工,就按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2、农民工管理的内控流程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第二,建筑企业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第三,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四,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第五,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3、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