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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财税处理

时间:2019-09-23 13:1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承揽工程项目之后,企业一般通过设置总部直管的项目部组织施工生产。近些年来,部分建筑企业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了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也是独立的纳税人,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分公司、项目部涉及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总缴纳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长沙代理记账,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某公司总部在北京,在上海和广州各设分公司一间。总部统一计算2018年的第一季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在上海、广州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分摊。已知上海分公司2017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职工工资500万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广州分公司2017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职工工资200万元,资产总额1500万元。

  上海分公司分摊比例=0.35×(5000/7000)+0.35×(500/700)+0.30×(3000/4500)=0.25+0.25+0.2=0.7

  广州分公司分摊比例=0.35×(2000/7000)+0.35×(200 700)+0.30×(1500/4500)=0.1+0.1+0.1=0.3

  2018年1季度公司应纳税额100万元,其中50万元在上海、广州分公司之间分摊:

  上海分公司应分摊=0.7×50=35万元

  广州分公司应分摊=0.3×50=15万元

  四、涉及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