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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时间:2019-09-23 13:2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免税收入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4+5行的金额。

 

免税收入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6+7…+16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