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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涉税规定(2019年)

时间:2019-09-06 22:5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行调整。其实对于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来说,在缴付、收益和领取的各个时期,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凡人以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全面理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涉税事项:

要点一:了解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是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全部的缴费都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都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固定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而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弹性的,由企业和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要点二:缴付年金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一是个人依法缴付可以全额扣除,不再限制4%范围内。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可以扣除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依照《企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可以在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在收入额中可以全额扣除。不再受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只能在收入额中扣除“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二是企业依法缴付年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缴付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计入个人账户由个人受益,其实质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对职工支付不能当场兑现的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计税。但是,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长沙公司注销,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依规为在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要点三:个人年金账户分配收益暂不征税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点四:领取年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