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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9-09-22 09:5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缴纳企业所得税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长沙工商税务,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大家知道: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企业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

       但是,是否所有的企业亏损都可以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呢?现就该话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企业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应税所得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一般地,企业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

       二、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自然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非自然人合伙人,即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长沙发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王小二和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其中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占股45%。2017年长沙发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亏损1000万元,则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时,不得抵减长沙发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的亏损450万元(=1000*45%)。

       纳税人必须掌握这个知识点,否则,非常容易掉入这个税务大坑,后果很严重。因为这不仅是纳税人非常容易犯错,而是是税务稽查重要关注的事项之一。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思考: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因合伙企业盈利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部分则不能弥补,是否显失税务公平原则。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