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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弥补亏损年限超出5年的特殊情形

时间:2019-09-15 02: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是几年?

  你一定会毫不犹豫的说,可结转弥补的最长年限就是5年啊!

  那再问一句,亏损结转弥补的最长年限真的都是5年吗?

  这时,你即使嘴里不说但至少心里一定会说,这样的问题也拿来问,真是个财税小白,赶紧回家学税收政策去。

  的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是大家熟知的规定。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36万元;2013年弥补9万元;2014年11月由于当地政府修路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该公司进行了整体搬迁,2014年的应该说所得额为4万元已用于弥补2012年的亏损;2015年至2016年因停厂而没有应税所得(亏损);该公司于2017年2月顺利完成了搬迁重置工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也用于弥补了2012年的亏损。

  该公司2012年的亏损36万元,从2013年至2017年这5年共弥补了16万元(9+4+3=16),尚余亏损20万元。按照最长可结转以后5个年度弥补的规定,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尚余未扣除的2012年度亏损20万元,长沙公司注册,貌似就不能再结转2018年及以后年度扣除了。

  真是这样吗?回答却是——不是这样的!

  作出这个回答的理由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因此,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搬迁年度的次年2015年至2016年(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该2个年度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2013年至2017年共5年)中减除,相当于只往后结转弥补了3个年度,其2012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0万元,可再往后结转2年弥补。

  据此,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尚余未扣除的2012年度亏损20万元,可以再结转至2018年和2019年继续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

  应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只适用于企业的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此外,该项政策仅限于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停产(停止生产经营)的情形适用;如果被搬迁企业是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不得从结转弥补亏损的年限(5年)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