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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时间:2019-09-22 09:3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以前年度结转情况。

 

研发项目情况

 

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项目情况

 

1.第1行“□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

2.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第3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4+8+17+20+24+35行的合计金额。

 

人员人工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人员人工费用

 

4.第4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5+6+7行的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