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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的填写逻辑与合理方法问题

时间:2019-09-22 09:1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因某群提出之讨论,有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说明中的填报逻辑关系和合理法确认数值进行了再学习,并与郝总交流,完善了个人看法。

一、适用对象

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包括四种投资情形:

1.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3.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4.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基本逻辑

对于纳税人发生单一情形的,按照表内对应栏目填写,应当没有什么特别的难度和争议。但是,对于复合型投资的纳税人,在发生多种投资情形下,就需要按照填报要求和对应政策进行了。

(一)抵扣的基本顺序

1.纵向顺序:

既有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以下简称间接投资)的,又有直接投资的,则在填报抵扣时,先对间接投资进行计算抵扣,尚有余额的,再由直接投资进行计算抵扣。也就是说,在填表时,需要先填写第二部分,再填写第一部分,最后计算成第三部分的最终结果。

2.横向顺序:

同在间接投资,或者同在直接投资,仅仅投资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即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则在填表时,可以不需要考虑顺序,按照根据相应合并计算得出的当年度允许抵扣的总额,参照按投资类型总量控制的法,在两者之间进行自主分配。

(二)抵扣的基本原则

1.当年度可以抵扣的最高限额

符合条件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是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用于退还所得税。因此,对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限额,自然是指当年度可以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限额。对于这个可以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填表说明是有规定的:

允许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A100000第19-20-21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写说明中明确:

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第19行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第20行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第21行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为了便于说明,以下将这个计算后的数值简称为可抵扣所得额限额。它是纳税人在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的所得额,先行用于抵减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再行用于弥补亏损之后的余额。

因此,第一原则就是:当年度可抵扣投资额最多将可抵扣所得额限额全部抵扣完,不能出现负数,不办理退税。

2.间接投资抵扣

在复合型投资中首先要满足间接投资的抵扣。这时需要采集和计算三个数据:

(1)对于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本年可抵扣投资额;

(3)本年可抵扣所得额限额。

这样,就可以按照规则进行计算本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则为:

上述三个数据中哪个最小就抵扣那个数值。

理一下思路:

其实质就是,本年可以抵扣的金额,需同时遵循的原则:

(1)必须在当年度可抵扣所得额限额之内;

(2)间接投资抵扣金额只能用间接投资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进行抵扣、不可以用其他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3)在没有达到两个限额的基础上据实抵扣;实际可抵扣金额超过限额的,以限额为限,超过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这个是纵向的合计金额的逻辑关系。那么横向逻辑关系呢?

表中列了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显然需要根据被投资类型进行分别填写,根据相应的公告内容,“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因此,对于间接投资于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可以合并计算抵扣的,但在填写时需要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