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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概念解析

时间:2019-09-22 09: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概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出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长沙公司注销,以下称“该办法”),对之前原有管理办法的许多政策内容作了重大甚至颠覆性的修订、补充和完善,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多年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所作出的一项重要所得税政策调整。通过分析近多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人员,其申报扣除做法和规范管理思路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不能摆脱原办法的禁锢,导致该办法难以正确贯彻执行。究其原因,是大家没有准确理解该办法的基本概念,从而对该办法的程序性规定难以适从。本文对该办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案例式讲解,以便使大家对该办法有一个全新的理解。

关键词:资产损失   基本概念   解析

一、该办法基本概念的引入

该办法引入了两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该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如此分类既方便税务机关按资产损失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又有利于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政策清晰,操作简便、规范。

同时,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该办法将其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即实行清单和专项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

二、该办法基本概念的解读

该办法规定了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的概念,第四条和六条对法定损失、实际损失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要求,但没有对实际和法定损失作做详细列举。以下进行实例分析,以打开大家的思路。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解读

例题1.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8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在没有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下,“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30万元,这30万元损失就是实际资产损失。

例题2.企业存货盘亏算不算实际资产损失?答:不算。请问,企业处置了吗?转让了吗?企业既没有处置,也没有转让,那就不叫实际。存货盘亏,无论采用实地盘存法,还是永续盘存法,都是按照账实不符推算出来的损失,是一种推定损失,这种损失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所以,存货盘亏是典型的法定资产损失。另举一个例子读者更好理解。例题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00万元,三年都没有收到,乙公司仍然存在,请问,对于甲公司而言,这笔坏账损失实际上发生了吗?没有!理论上讲,乙公司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好转以后,甲公司还有可能收到这笔账款。但截至今年三年过去了,甲公司依然没有收到,时间确实太长了,理论上可以认定企业已经发生了损失,所以称其为法定损失。总而言之,法定损失认定的,是推定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必须自己先在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反过来讲,如果企业自己都不认为是损失,税务机关就很难认为它已经发生了损失。该办法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前置条件,一方面缩小了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存货转让发生损失,今年转让今年确认,去年转让去年确认,即实际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年度确认损失。坏账损失的确认,应收账款是前年发生的,今年认为是坏账,那么就在今年申报、今年扣除,明年申报、明年扣除,后年申报、后年扣除,不申报,不扣除。

问:去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让损失,要在今年申报扣除,可否?答:不可以!例题4.某企业2009年以公允价值转让一批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30万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当年扣除,2012年企业向税务机关旧事重提,问:税务机关应当怎么办?答:如果符合实际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把这30万元损失追补到2009年去扣除,这就意味着2009年可能多缴税。但2006年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相对于2012年,已经超过五年了,所以不能扣除,也不能追补扣除。

法定损失应当在申报年度扣除。例题5.某公司2006年发生的应收账款,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无法收回,截止2009年已经有3年账龄了,企业没有确认坏账损失。直到2011企业要求确认坏账损失。如此,企业可以在2011年度确认为坏账损失并申报扣除,不再追溯到2009年度。所以,法定损失,何时申报、何时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的问题,这就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由此可以调节利润。如果企业今年盈利高,就在今年申报扣除;如果今年亏损,企业可以不申报扣除,以后盈利时再申报扣除。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有一定的灵活处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