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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准则项目研讨会讨论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9-09-18 13:5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2月7日,为更好地服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准则委)召开了租赁准则项目研讨会,就会计司2018年年初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相关委员及专家的意见并进行专题研讨。来自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高校的近20位咨询委员参加会议。

  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征求意见的具体问题包括8个方面,共14个问题。其中,与会咨询委员针对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探讨,一是关于租赁的定义;二是关于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三是关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四是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五是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准则实施及列报、衔接规定等其他问题。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的韩冰调研员和冯翠平副处长与与会咨询委员充分交换意见。

  一、关于租赁的定义

  问题1:您认为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租赁的定义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租赁的定义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对此,与会咨询委员一致认为新的定义比较清晰且与国际准则保持趋同。

  季丰委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风险与技术执行合伙人)认为,相比于原租赁准则,从约定期间改为一定期间,不够精确严谨,邱连强委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技术合伙人)同样认为约定期间可能暗含相关选择权,是法律术语,一定期间稍显模糊。

  毛新述委员(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提到,合同可能既包括租赁部分也包括非租赁部分,是否应该更明确地指出租赁是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

  郝善勇委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部集团会计处高级业务经理)、李杰委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合伙人)均认为在后续行文中涉及控制和已识别资产的概念,但在定义中未有表述和解释。

  张青波委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技术部合伙人)认为,从全球研究情况来看,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2016年发布以来,各国对租赁定义均有不少问题,但是仅依靠定义这一句话,无法指导解决千差万别的实务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二、关于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问题2:您认为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本准则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与会咨询委员一致认为适用范围和相关排除应考虑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尽量减少准则间差异,重点关注建设经营移交业务和投资性房地产的衔接问题。

  对于建设经营移交业务,张青波委员提出,从国际经验来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中排除的建设经营移交业务范围对应《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因此我国后续发布应用指南中建设经营移交公共基础设施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不适用于本准则的具体情形也应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2号》相对应,以保证准则体系的一致性,而不应人为扩大或重新界定相关范围。王仁平委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邱连强委员还提到,建设经营移交业务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业务的一种方式,因此也应该适当考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业务中其他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与会咨询委员大多认为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使用权资产是合理的,但也有部分委员认为此项扩大将成本大于收益。程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业务经理)提出,本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经营租赁租入的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作为使用权资产,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经营租赁租入后再出租的资产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建议以解释公告的形式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此类使用权资产。丁伟铨委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行政总裁)也同意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范围扩大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虽然存在一定的国情问题,但是尽量避免与国际准则的差异有利于内地企业境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