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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

时间:2019-09-12 08: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 94.3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

贷:银行存款 84.34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 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 84.34/(1-10%-6%×10%)= 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9.43元

扣缴增值税 = 94.34×6%= 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0.57元

借:成本费用 84.34

借:营业外支出 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

贷:银行存款 84.34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 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84.34,非居民收入就是84.34,而其应交的附加0.57和所得税9.43由境内公司负担了,所以他直接拿84.34走人,另外负担的10万进了境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

备注:为老外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与附加企业所得税前能否税前扣除?我们认为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应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本应当由老外出的税金,中国企业代为支付了,却要抵中国的所得税,岂有此理。

情况3: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长沙工商税务,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0%)

含附加税所得 = 100/(1-6%×10%)= 100.60元

扣缴增值税 = 100.60×6%= 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 = 6.04×10%= 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100.60×10% = 10.06元

借:成本费用 100

借:营业外支出 0.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4

贷:银行存款 89.94(合同价款100-扣缴企业所得税10.06)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6.04 代扣企业所得税 10.06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0.6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100,非居民纳税人收入就是100,扣掉所得税10.06后,拿89.94元走人,企业负担的附加0.6进营业外支出。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

= 100.60×(1+6%)

=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 106.64-10.06-6.04-0.6 =8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