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框架下的收入准则:收入确认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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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框架下的收入准则:收入确认

时间:2019-08-29 21:5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本篇是收入准则概论,相关细节会在以后帖子当中展开介绍。

  适用范围

  收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具体包括金融工具、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因此,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以及保费收入等,均不适用收入准则。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收入准则的灵魂和亮点

  收入准则的灵魂是收入确认、计量的方法,该方法分五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二、五步属于收入确认,第三、四步涉及到收入计量。

  新收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将交易实质规范到了合同层面。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合同开始日,是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合同生效日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点,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分别提到合同约定字眼: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货物提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合同法,合同生效之时,交易双方才具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比方,一方交货,一方付钱。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是合同生效后的收款模式,该交易的约定时间对准则收入确认有影响,也会成为相关涉税纳税义务的参照点。由合同生效后权利享受和义务履行的形成差异是税会差异、税税差异的主要原因。

  收入确认的标志——控制权转移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说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客户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取得控制权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控制权是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在其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

  客户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客户必须拥有获得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才能被视为获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人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出售、处置、交换、抵押或持有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收入确认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时表明客户取得相关控制权,这五个条件分别为: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不能够同时满足的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确认“合同负债”)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