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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企业购买电梯及安装服务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发布日期:2019-08-29 浏览次数:

  房地产企业购买电梯及安装服务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房地产企业直接从电梯生产厂家购买电梯及安装服务

  二是房地产企业直接从电梯贸易企业购买电梯及安装服务;

  三是房地产企业直接从电梯生产厂家或电梯贸易企业购买电梯,然后从电梯生产厂家或电梯贸易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电梯安装企业,购买安装服务。

  这三种业务流程中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正确处理这三种业务流程的税务处理,并从中选择税负最低的业务流程。

  一、法律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规定中,特别要注意“可以”两个字。“可以”的含义是提供电梯安装服务的企业对“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也可以不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具体的税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一般纳税人的电梯贸易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电梯贸易企业提供的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如果购买电梯的企业不同意提供电梯安装服务的电梯贸易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则提供电梯安装服务的电梯贸易企业必须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销售电梯和电梯安装服务一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如果一般纳税人的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电梯生产企业提供的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如果购买电梯的企业不同意提供电梯安装服务的电梯生产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根据此规定,电梯生产企业提供的电梯安装服务必须选择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采购电梯及安装服务的涉税成本分析

  房地产企业购买电梯及安装服务的涉税成本因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而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四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

  ①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签订一份合同,将安装费用打进电梯价格中,合同中约定:价格含安装费用。

  ②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电梯价款和电梯安装服务价款。

  ③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分别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电梯采购合同;另一份是电梯安装服务合同。

  ④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签订一份采购电梯合同,然后,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服务合同。

  2、不同合同下的涉税成本

  根据前面法律依据分析,可知以上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下的涉税成本分析如下:

  第一种签合同方法的涉税成本

  由于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含安装费的情况下,电梯生产企业或电梯贸易企业都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梯安装费用在房地产企业里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

  第二种签合同方法的涉税成本分析:

  (1)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企业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电梯价款和电梯安装服务价款的情况下,电梯生产企业发生了销售自产并提供安装服务,电梯生产企业给房地产公司有两种开具发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