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如何确定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定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时间:2019-09-13 19:2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关乎企业经营成果的准确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正确缴纳。而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一、成本核算对象的定义

  会计上,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为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的范围。

  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从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收政策对于成本对象的定义基本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产品成本

  会计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三条规定,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它是普遍意义上的产品成本概念,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其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的各项费用支出。

  税务上,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可见,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成本中,要求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因此,会计上房地产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要尽量按照税收规定的要求进行,以避免税会差异调整。例如,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相关费用支出通过“预提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计入开发产品成本,这样会计的开发产品成本与计税成本完全一致,避免了税会调整,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量。

  三、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计税成本对象的6个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可见,会计上的规定比较宽泛,税收政策的规定比较具体,对企业确定成本对象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应将税收政策贯穿于企业成本核算,使税法与会计核算融合衔接。在进行成本对象的确定上,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以下具体原则划分成本对象。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分为盈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两种。非营利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对外销售,在划分成本对象时,应将其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单独对其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建筑面积法,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A地块同时开发商品房,1-3号楼为6层;4-7号楼为12层;8-12号楼为22层,则可以将1-3号楼划分为一个成本对象;4-7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8-12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区内需要开发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以及配套设施等不同类型的房屋。这些建筑物,由于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应分别确定为不同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