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征免执行口径
时间:2019-09-13 19:0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国税发[1993]第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9]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日本国居民李梅取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8]18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对境外股民支付股息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内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籍人员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则不适用;对于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
部门:所得税处答复时间:2014-04-29 08: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2366在2011年3月份对该问题的答复:
登记信息
主 题
关于境外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你好!若老板为香港居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董事费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作 者: 黄
时 间:2011-03-31 12:02:00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关于境外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作 者: 12366 时 间: 2011-04-08
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判断纳税义务,具体计税方法应按照《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税法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详细税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 。
二、企业董事(长)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但不领取工资,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名义取得收入,应同时确认董事(长)和雇员双重身份,分别就董事费收入和工薪所得征税。从企业内部控制如会议记录、经营购销、财务收支及有关章程协议等控制点,对董事(长)是否“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核对。如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董事长取得的是董事费收入和工薪所得应该划分合理的工资薪金收入按高层管理人员确定纳税人义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的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上述文件可在本站“税收政策法规库”栏目的标题栏输入文件名称搜索查阅。
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通过本站“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中查询了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股息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股息收入,税率为20%。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凡不符合文件列举情形的不属免税范围。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桂地税函[2015]25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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