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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工福利售房的纳税问题解析

时间:2019-12-13 13:3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案例]2009年A房地产公司房产滞销,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决定面向公司内部员工优惠销售商品房一批,对于有5年以上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60%为内部优惠价格,对于5年以下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80%为内部优惠价格,假定该公司正常的销售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平均建造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

  该内部促销方案出台后,对于税务方面的处理财务人员比较矛盾,问题集中如下:
  1、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
  2、对员工的优惠价款是否应该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如何确定,是否按照正常销售价格与内部优惠价格的差额计算确定计税基数?

  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涉及员工较多,税负过高的话难免影响大家积极性,所以公司上下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

  针对该方案的焦点问题,笔者分税种做了如下分析:

  一、营业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以上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土地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于“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解说]对于该方案来说,由于内部销售价格偏低,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以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核定或调整企业计税收入,企业不应当有什么侥幸心理,重点是该方案以内部销售价格销售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是否能为大家接受。

  四、个人所得税规定
  财税[2007]13号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