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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不再傻傻分不清

时间:2019-09-13 08:4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目前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

  一、合并纳税已取消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汇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废止。合并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而汇总纳税仍是两个纳税人,但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此,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长沙公司注销,同一省内的由省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不在同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

  随着审批权的下放,各省根据本地的条件制定出不同的汇总纳税办法,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33号)规定,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即:由总机构汇总当期一般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总(分)机构应就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纳税申报方式。《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规定,实施“总机构统一缴纳,预征不清算,预征后清算,按销售额比例分配”四种申报管理方式。

  具体条件也不相同,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要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比如福建的政策,闽国税发〔2014〕33号第三条规定,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总、分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总分机构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4.总机构能够正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5.总、分机构分布在4个以上设区市范围;

  6.近3年未发生偷逃增值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增值税违法行为;

  7.总、分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以上;

  8.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