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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和税率的分类计算

时间:2019-09-12 16:2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公布,并予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平稳过渡和让纳税人早日享受修改后的红利,2018年四季度实行了过渡政策。由于过渡期不长,故仅对正式实施后的个税计算表作整理。

  一、所得项目的基本分类

  1.个人所得的列举项目分类

  根据新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分为9个明细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自2019年开始,除列名的九项所得外,不得再另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对于九类项目的具体解释和包括的范围还需要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

  2.个税税率特点的分类

  根据新个税的计算方式,将个税分为三类:

  (1)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项目所得。

  (2)经营所得:将经营所得一项实行单独的计算。

  (3)特定所得:新法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四项归类一起,采用比例税率,但没有归集名称,笔者根据其都是针对特定性质的所得项目的特点,简称为特定所得。

  3.税率的基本适用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特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综合所得的计算表

  新个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大类,且计税有所不同。

  (1)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是以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每一纳税年度进行计税,并在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如基本的工资薪金等按月发放的个人所得)或者按次(如稿酬等)进行扣缴税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的表述是预扣预缴,与原来有所不同,并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这是否与原有的代扣代缴的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尚不得而知。笔者认为,这是向年度汇缴的基本制度靠近,是一种逐步前进中的一个标志性阶段。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基本计算公式是: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扣时,一般采用所列次序逐步扣除,直到扣为0为止。

  对于扣除之后尚有不能扣除的余额,是否可以象企业所得税准予五年内(特殊政策除外)弥补亏损一样,准予继续结转扣除呢?比如,新就业的大学生,开始实习阶段的所得可能不高,但相对人生历程中,又是最需要收入支配的阶段,如果能够结转,对于这个群体可能是暂时性的支持政策。当然,如果采用这一优惠政策,实务操作将比较复杂。

  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不同月份之间,也有可能因为发放方式、多处取得等原因,导致月份之间扣除不足,长沙公司注销,建议也可以在年度内在年度清算时准予扣除。这在法里没有障碍,也可以促进个人重视年度清算申报,逐步推进个税年度申报常态化。

  综合所得年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2)非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