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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

时间:2019-09-28 07:2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

(一)预缴地点

1.异地预缴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7年第11号)。

2.预收款预缴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反之,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财税〔2017〕58号

(二)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预缴时间

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四)预缴填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销售额

1. 一般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简易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简易计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简易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这个项目存在层层分包,而又不实行差额计税,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的问题,政策规定简易计税可以实行差额征税。一般计税,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出现重复交税的问题。因此,一般计税是全额计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率

1. 一般计税:11%

2. 简易计税:3%

(四)申报地点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例:A 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 年8月 在B 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222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 万元),购入建筑材料58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万元)。该建筑企业收到建筑服务收入时应如何开票?预缴时应如何交税?在9 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析】

(1)收到建筑服务收入时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万元,税额165万元,价税合计1665万元。

(2)就B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222)÷(1+11%)×2%= 26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 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 1665 ÷ ( 1+11% ) ×11%-22-11-85= 47 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 47-26=21 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预缴税款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该公告主要适用于跨省的分公司,公告规定:省内跨市分公司由各省自己制定办法。安徽省是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市内跨县、区分公司由各市自己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建筑业涉税风险

(一)简易计税不符合规定

1.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