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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家装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时间:2019-09-19 09:2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互联网+”家装企业的税收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明确,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即认知性税务风险;

  第二类是对税法认识不足,经营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的情形,从而面临着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声誉损害以及刑法处罚等风险,即恶意税务风险。

  有人提出,在营改增之前的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是因编造虚假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不遵守会计准则随意调节收入和费用而导致的恶意税务风险。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是企业对税收政策认识不准确、理解不到位导致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了税款的认知性税务风险。对于“互联网+”家装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其税务风险主要是自身定位不合理,导致其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了税款的认知性税务风险。

  1、自身定位不明确导致的风险

  “互联网+”家装企业自身定位主要区分企业是作为平台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还是作为家装公司提供设计家装服务即总包方,两者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定位不准确,就会导致产生认知性税务风险。

  (1)“互联网+”家装企业作为平台提供中介服务

  “互联网+”家装企业仅仅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为业主提供一个挑选家装服务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业主提供装饰需求,通过平台获取家装服务,将家装费用支付给平台;装修公司作为劳务提供方,通过平台获取装修业务实现向业主提供装饰劳务,从平台处获取装修报酬;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监控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劳务质量,并从业主、装修公司处取得一定的报酬作为自己的收入。

  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家装企业所获取的收入属于中介收入,应按照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互联网+”家装企业与业主签订装修代理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互联网+”家装企业以装修代理人的身份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该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合同的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互联网+”家装企业作为装饰公司,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然后通过与其他的装修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从而提供家装服务。这时“互联网+”家装企业作为劳务的总包方,从作为劳务接收方的业主处收取报酬,然后根据分包业务量向作为分包方的装修公司支付报酬。

  在该项业务中,业主和“互联网+”家装企业签订装修合同,“互联网+”家装企业再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将装修业务分包给装修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家装企业需就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就从业主处收取的报酬按照建筑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互联网+”家装企业需就与装修公司的分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从装修公司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互联网+”家装企业没能根据定位的不同,不能正确使用税收法规,就会产生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或者少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认知性税务风险。

  2、作为装饰公司分包模式不同产生的税务风险

  当“互联网+”家装企业选择作为装饰公司,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利用分包形式将装修业务对外分包以提供家装服务的模式,包括将业务直接分包和仅分包劳务两种方式。

  这时企业仅仅分包劳务是最优的方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家装企业可以获得材料的增值额。而施工劳务分包一般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分包两种方式,不同的分包模式,其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如果企业不能准确适用税法,长沙工商代办,将产生认知性税务风险。

  (1)劳务派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