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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变化多

时间:2019-09-26 12:0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税务总局赶在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43号总局),废止了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总局令)。与大家一起学习学习。

  与当前老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标题的变化。认定→登记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核心变化在标题上,一个是“登记管理办法”,一个是“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因为老《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一般纳税人身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所以是一个资格认定的过程。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身份,由纳税人自己判定后,进行登记即可,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同意。

  所以,名称改成了《登记管理办法》,就是讲如何进行登记。

  2、标准的变化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原则要求是:增值税年销售额达标,就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达标的,满足条件也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看纳税人自愿。

  怎么算年销售额呢?本《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注意,都是不含增值税金额)

  与老办法相比,重点是剔除了“免税销售额”。所以,免税销售额不应再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

  这涉及对“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理解。免税销售额也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只是享受免税待遇而已,但正因为免税,也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畴。所以,这次《登记管理办法》把免税销售额剔除,就属于这样的理解。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43号总局令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3、标准的变化二,查补的销售额。

  稽查查补的、纳税评估调整的,都要计算在内。

  这与原规定也是一致的,但有个问题:查补的销售额,是算在查补的当月,长沙公司注销,还是算在之前销售额所属的月度?

  国税函〔2010〕139号文对这一点曾进行过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就是说,按当前的办法,哪个月查到以前的查补金额,就算在哪个月头上。这样处理起来干净利落,但是,却并不公平,并不合于《条例》的本意。

  比如,商贸企业每月销售6万元,连续12月销售额72万元并不超标。但它一直偷税,每月偷3万,现在被查到偷了三年36个月的税,共偷税108万元,那么,108万全算在查补这一月,他就超标了,成一般纳税人了。

  而如果把收入还原到实际的销售额月度,这家企业每月6万并不超标,补税罚款滞纳金处理后,依然是小规模纳税人。

  现在,老的《认定管理办法》被废止了,而国税函〔2010〕139号文正是对这个认定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理应随《认定管理办法》的废止而废止。

  于是,稽查、评估的销售额算在哪个月,又属于没有规定的事了。

  注意,不能因为有一个国税函〔2010〕139号文,就认为虽然被废止了也应该按其思想来理解,从税务规则角度出发,应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思想来。条例既然规定是12个月销售额,就应该是实际的销售额,虽被查补,也应该还原成其真实的销售额。

  除非税务总局再出一个文件,一刀切规定算在查补当月,否则,蓝老师认为,应该理解为还原到所属月份去计算。前面那个例子,就可以不升一般纳税人。

  但还原到所属月份去计算,看起来也有麻烦,我想这正是当初总局为什么要这样规定的原因之一。这个麻烦就是:如果还原到以前月度,导致以前月度达标,这个一般纳税人身份应该从哪个月起算呢?纳税人的税率应该从哪个月改变呢?以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的税,还调不调整呢?

  但是,随着新《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这个麻烦实际上就不存在了。这就是我想说的第4点:

  4、自动享受的变化,税务必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