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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应该寿终正寝或修订的几个增值税文件?

时间:2019-09-26 00:4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路桥工程公司广渝高速公司合同段生产的沥青混疑土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9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0]101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规定,现对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中按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范围可视为“建筑现场”。

 

二、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生产的以下建筑材料不属于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一)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筑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二)在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开山炸石并加工成建筑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三)从政府划定的河道区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对《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工程建设中按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范围可视为“建筑现场”,解释了采用建筑合同、图纸这种文件形式判断施工建设区域范围。

 

二、《公告》按照建筑材料的品种及取得的形式,分类明确了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采取三种方式取得的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便于各地操作。

 

1.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2.在规定区域开山炸石并加工成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3.从政府划定的河道区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