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时间:2019-09-26 01:3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 非标债权利息收入

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2月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年9月——2018年2月的利息。在2018年2月28日,资管计划如期收到了客户支付的全部利息。资管计划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财税〔2017〕90号,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只需要对该表非标债权归属于2018年1月和2018年2月的利息缴纳增值税。在估值层面也只需要对2018年1月以后孳生的利息进行增值税估值。

(2) 债券利息收入

对于非国债、金融债、地方债的利息收入,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就是以2018年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估值系统中也只要配置为只对2018年1月1日以后计算的利息进行增值税估值就可以。

案例: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2日买入A企业发行的企业债,面值100元。该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次年1月5日支付上年利息。2018年1月5日,该资管计划取A企业债支付的上年利息200万元。

解答:根据财税〔2017〕90号,虽然资管计划实际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时点是2018年1月5日,但该利息属于2017年度的利息,应该全部不交税。估值系统也只需要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新孳生的利息进行增值税计算。

(3) 非标利息开票问题

90号文带来一个麻烦问题,就是对于资管计划2018年2月既收到属于2017年的利息,也有2018年的利息,由于只对2018年的利息缴增值税。那2017年的利息资管计划能否给客户开票呢。是只开2018年缴税的利息票,2017年不开票;还是2017年开不征税(免税)发票,2018年利息正常开票,这个也不确定。后期需要在征管中落实。

第二: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确认问题

(1)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问题

这里大家注意,90号文规定中: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这里首先要解决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问题。我们认为,90号文把限售股撇除在外,对于限售股的买入价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所以,限售股的买入价不是按照实际买入价或者12月31日的收盘价确定的,而是根据53号公告执行。这里关键是(三)中的问题不明确: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定向限售股有两种:一种是重大资产重组中定增形成的限售股;另外一种是非公开发行定增中形成的限售股。